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 号)和《武汉市推进 5G+工业互联网发展打造未来工厂行动计划(2021-2023 年)》(武政办〔2021〕115 号),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落实奖励类资金对企业加大技术改造的鼓励支持,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奖励资金遵循“公正公平、科学规范、便捷高效、注重实绩”的原则,由市区经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组织实施和管理。市经信局负责根据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明确资金申报、审核、评审、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下达年度申报工作通知、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各区经信部门负责按照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核查、推荐上报和项目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资金的支持范围或对象:一是国家、省级示范奖励的市级配套,具体包括获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首次获批或者复核获批国家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绿色工厂等国家试点示范的企业或者项目,获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投资项目,营业收入首次上台阶企业。二是武汉市示范奖励项目(企业),具体包括市级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市级标杆智能工厂(市级标杆链主工厂)、全球灯塔工厂和工业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企业。
第四条 项目(企业)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实施技术改造后获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批或者复核获批国家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绿色工厂等国家试点示范的项目(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或者融资支持的投资项目(技改类),按照省级支持资金额度的 20%予以奖励。
(三)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亿元、500 亿元、100 亿元、50 亿元的工业企业,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市级按照 1:1 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四)对认定为全球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 1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市级标杆智能(链主)工厂的企业,给予 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市级智能化改造的示范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五)按年度对工业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机构服务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年度内每个机构奖励资金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省级示范或奖励的项目(企业),在取得国家或者省级批复后,按照“免申即享”原则落实奖励资金,各区经信部门核实批复文件后集中申报,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对武汉市示范奖励的项目(企业),按照市经信局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评审认定,依据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市级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市级标杆(链主)智能工厂和全球灯塔工厂等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类项目,由市经信局下发申报通知,各区经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企业提供资金申报资料,并开展资格审查和项目真实性核查,按规定时间集中行文上报。市经信局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企业)开展评审认定,按程序要求报批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及时反馈各区经信部门。
第七条 各区经信部门根据市经信局通知要求,依获得国家、省级示范的项目(企业)批复、市级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类项目(企业)评审结果,以及市级工业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考核结果,按照支持标准编制年度奖励资金支持方案,并正式行文上报市经信局。
第八条 市经信局依据各区年度奖励资金支持方案,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将资金下达至各区,由各区负责将资金及时拨付至具体企业。
第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使用,不得用于企业分红、发放福利、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市经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奖励资金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使用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之后施行,有效期 5年。原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奖励暂行办法(2019 年)即行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申请咨询电话:1818645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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