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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武汉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2〕6号)中支持软件产业发展有关奖励政策,我局草拟了《武汉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0月8日前以书面形式(个人签名,团体或企事业单位盖章)反馈我局。

联系方式:江汉区青年路560号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电子信息产业处416室:85319465
纪检监督817室:85319493
附件:武汉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9月29日

附件:武汉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2〕6 号)精神,为促进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规范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属于市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我市软件平台类投资补助、软件企业类补助奖励、园区荣誉称号奖励等。

第二章 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软件平台类条款
(一)支持对象
我市软件产业基础环节和前沿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开源平台或社区的建设实施主体,且应为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支持条件
1. 公共服务平台是指面向软件企业用户提供软件开发所需共性技术服务的平台机构,申报年度内服务软件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开源平台是指主要从事开源软件项目托管或孵化的平台机构,申报年度内托管或孵化项目数量不少于10 个。开源社区是指依据明确的开源许可协议公布软件源代码,并为开发者提供交流互动空间的网络平台,申报年度内平均月活跃用户数量不少于5000 个。
2. 上述平台或社区应获市级以上经信部门认定。
(三)支持标准
1. 支持数字经济基础环节和前沿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开源平台或者社区等建设,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按照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 500 万元一次性补助。(武政规〔2022〕6 号第二条、第(三)款)
2. 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额指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服务器设备、软件工具、信息系统等用于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软硬件购置投资。
第四条 软件企业类条款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软件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支持条件
1. 软件企业指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软件业务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30%的企业;软件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软件产品、信息技术服务、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软
件行业各项业务的收入。(软件业务收入详细范围参看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以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产业运行监测系统 https://xxcyqiye.miit.gov.cn 上填报并经市级
以上经信部门审核通过的数据为准。)
2. 上述软件企业应获市级以上经信部门认定。
(三)支持标准
1. 对我市年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且年研发投入占年营业收入比例达到 15%及以上的软件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年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 万元补助;对我市年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增速 30%及以上的软件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年新增营业收入的1%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国家标准认证(DCMM)三、四、五级的软件
企业,分别给予20 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武政规〔2022〕6号第二条、第(六)款)
2. 上述年营业收入、年研发投入均应为完整自然年度数据(增速奖励中前一年度也应为完整自然年度数据),其中年营业收入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数据为准,年研发投入以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时向税务部门报送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对应数据为准。
3. 以上研发补助、增速奖励两项的具体奖补比例遵循总量控制原则,根据当年度财政预算资金规模确定。
第五条 园区荣誉称号类条款
(一)支持对象和条件
被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中国软件名园”荣誉称号的我市园区运营主体,且应为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支持标准
对我市园区获评中国软件名园的,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武政规〔2022〕6 号第二条、第(七)款)

第三章实施流程
第六条 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开源平台或社区认定流程
(一)市经信局发布开展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开源平台或社区认定工作的通知。
(二)相关建设实施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准备材料,提交区经信部门。
(三)区经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对材料进行核查,向市经信局出具推荐意见并上报材料。
(四)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列入我市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开源平台或社区名单并公示,公示通过后正式发文予以认定。
(五)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有效期三年。
第七条 软件企业认定与备案流程
(一)市经信局发布开展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二)相关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准备材料,提交区经信部门。
(三)区经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对材料进行核查,向市经信局出具推荐意见并上报材料。
(四)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列入我市软件企业名单并公示,公示通过后正式发文予以认定。
(五)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有效期三年。
(六)有效期内企业应正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软件统计数据,于每年年报统计工作完成后向区经信部门提交经审核通过的数据并申请备案;未按时提交备案或备案数据不符合软件企业标准的,区经信部门应及时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核实并公示后正式发文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第八条 资金申报组织
(一)市经信局启动专项资金申报并对区经信部门印发申报通知。
(二)区经信部门向辖区内软件企业(平台)转发申报通知并组织和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平台)申报。
(三)申报材料要求(以实际申报通知为准)
1. 软件平台类项目:申请表、营业执照、获市级以上经信部门认定的文件、符合条件的软硬件购置合同发票等、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2. 软件企业研发补助、增速奖励项目:申请表、营业执照、获市级以上经信部门认定的文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请增速奖励的需提供 2 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仅申请研发补助的提供)、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3. 软件企业资质、园区荣誉称号项目:免申即享,由市经信局根据公开信息拟订奖励名单,区经信部门按照名单核验受奖励主体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即可。
第九条 项目审核
(一)区级初审:区经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项目真实性、申报材料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并向市经信局上报材料。
(二)市级复审:市经信局对软件平台类项目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软件企业研发补助、增速奖励项目进行材料复核,对免申即享项目核对区级推荐信息,汇总形成项目审核结果。
第十条 资金计划与拨付
(一)资金计划:市经信局根据项目审核结果拟订资金拨付计划,其中对软件企业研发补助、增速奖励项目按照当年财政资金预算规模测算确定实际补助和奖励比例。资金拨付计划经局长办公会、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
(二)资金拨付:市经信局向区经信部门下达资金拨付计划并将资金拨付至各区;区经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各项目申报主体,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经信局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得专项资金的追回资金,并在今后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主体的申报;申报主体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用于企业(平台)的经营与发展(园区荣誉称号奖励应用于园区建设和为园区内企业提供服务),不得用于分红、发放福利、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程序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应及时纠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投入使用、项目运行管理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序和效
果等进行专项评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 年 XX 月 XX 日(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失效时间与武政规〔2022〕6 号文件失效时间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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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咨询电话:18186455313,咨询微信或QQ:9915360,(申报易: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软件著作权代理、科技成果评价、各类标准化代理、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两化融合、企业信用修复、ISO体系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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