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先进制造业发展和重大工业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区内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启动2022年度江夏区突破性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我区“产业兴区”战略,进一步激发我区工业经济新动能,提振以先进制造业为重点的工业企业投资强度,着力提升江夏工业经济新的增长点,我区于2019年底出台了《江夏区突破性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期为2年。为回应区内广大企业关切,增强对重大工业项目的政策吸引,继续支持我区重点企业发展,引导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我区决定《暂行办法》期满后拟继续施行,据此形成《江夏区突破性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出台必要性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加大工业投资,加强工业技改,提升产品科技含量,扩大企业生产产能,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的工作指示,按照规范性文件清理及评估修改工作相关要求,区科经局在充分评估已实施的《暂行办法》各条款基础上,走访区内企业,广泛收集对《暂行办法》继续实施的相关意见。2021年6月10日,组织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及区内重点企业,召开了突破性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评估会。会上,企业一致认为,《暂行办法》的实施,充分体现了江夏区委区政府大力支持重点企业持续发展的坚定决心,是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强大抓手,进一步优化了我区营商环境,使企业充分感受到获得感,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发展信心,希望《暂行办法》在有效期满后继续按程序启用施行。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对该政策有效期满后继续施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研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据此,区科经局根据《中共江夏区委、江夏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发展壮大、招引重大工业项目落户江夏等相关政策要求,报请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后同意发布本《办法》,并明确有效期为3年。
三、基本结构
本办法共八章二十一条。第一章为总则共三条,分为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管理原则。第二章为职责分工共一条,明确责任部门。第三章为支持条件和标准共三条,分为申报单位条件、项目条件以及补助标准。第四章为申报程序共三条,分为申报通知、申报资料以及非重复申报。第五章为项目审核共三条,分为符合性审查、实地核查以及第三方审计。第六章为资金计划与拨付共两条,分为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第七章为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共三条,分为资金使用、项目监督和绩效管理。第八章为附则共两条,明确了应用解释、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四、主要政策内容
申报单位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我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投资、生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报送统计数据,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投资管理规范,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在江夏区纳统纳税,年产值在100亿元以上的分公司可纳入支持范围。
项目条件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市、区产业政策,能不断吸收电子信息、计算机、机械、材料以及现代管理技术等方面的高新技术成果,并将这些先进制造技术综合应用于制造业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在线检测、营销服务和管理的全过程,实现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柔性化、生态化、安全化生产,产品附加值和工业增加值率高、工业增加值增速保持在合理区间,经济收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为明显。项目申报当年主营业收入需达到5亿元以上(以当年税务机关认定的主营业收入为准),且生产性设备购置、改造投资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占比不超过有效总投资20%)在2500万元以上。研发费用含研发材料及产品试制费、研发检测设备、研发过程中需委托第三方试验的外协费用等。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购置、改造和研发投资额的8%的比例予以补助,其中,项目申报单位当年主营业收入在5-10亿元的,补助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当年主营业收入在10-20亿元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当年主营业收入在20-30亿元的,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当年主营业收入在30亿元以上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上缴税金地方留存部分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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