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服贸字〔2021〕31号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等规定,现将2021年度我市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一)促进服务外包发展。对国际资质认证、新录用人员补助、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服务外包业务贴息、创新研发和在职人员专业资格认证、境外设点、实习生经济补贴、北京服务外包行业整体促进、办公用房租赁补贴、离岸业务奖励等11项内容予以支持。
(二)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服务进口等2项内容予以支持。
(三)支持服务贸易境外拓展。对服务贸易出口贴息、鼓励会计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等2项内容予以支持。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支持内容(一)”的单位,请参照《2021年度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资金申报指南》(附件1)执行。
(二)申请“支持内容(二)”的单位,请参照《2021年度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申报指南》(附件2)执行。
(三)申请“支持内容(三)”的单位,请参照《2021年度支持服务贸易境外拓展资金申报指南》(附件3)执行。
(四)相关附件及附表请从北京市商务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三、申报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申报企业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申报企业被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应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或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申报企业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统计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应缴还财政性资金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二)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三)各区商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严格把关,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等相关工作。
(四)各项目申报单位于2021年8月27日(星期五)前将申报材料(含电子版)一式两份报各辖区商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北京服务外包行业整体促进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申报指南要求执行)。
各区商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9月10日(星期五)前将初审情况报告和初审通过的项目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各1份(含电子版刻制光盘)报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复审。对复审通过的项目,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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