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政策依据: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企〔2014〕581号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产业结构优化、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产业升级配套的项目,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节能降耗项目(以下简称地方特色产业项目),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国家级中小企业会展、市级中小企业专业培训等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
(三)国家明确支持的其他中小企业项目。
(四)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额度: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的方式安排使用。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和地方特色产业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地方特色产业项目、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三)奖励。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改制上市培育项目,一般采取奖励方式。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
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
无偿资助的项目适用以下额度:
(一)产业升级配套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
(二)地方特色产业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
(三)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软硬件投资的30%;
(四)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
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有关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额度:
奖励的项目适用以下额度:
(一)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评级费、法律服务费、审计费、担保费等中介服务费用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奖励包括业务奖励、保费奖励。业务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上一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2%,保费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800万元
(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四)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环保节能达标;
(五)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服务机构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二)熟悉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遵纪守法,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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