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规〔2022〕3号),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加强省市联动,深入推进省科技创新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动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在孵企业登录创新券管理平台领取创新券。
二、发动辖区内具备专业服务能力和相应服务资质的高等学校(含二级学院)、科研院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含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国家和省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登录创新券管理平台入库。
三、各市州要根据省信息院提供的信息,对需要完善申报兑付材料的企业,加强督促,按时完善提交材料。省信息院通过工作群QQ群在线即时提供创新券申请兑付辅助咨询。
四、省信息院、技交所、省高新中心按兑付要求分别负责组织提供大型仪器服务、技术交易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有效申请兑付材料和数据,提交至创新券管理平台,由省信息院组织专家审核。
五、各市州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覆盖度和知晓度。省信息院创新券管理平台要精准分析已掌握企业数据、服务机构运行数据,在确保资金安全和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实行“即报即审、即审即评”,提高效率,把好事办好。
六、本年度企业申领创新券和服务机构入库工作于2022年12月20日前完成,督促完善兑付材料工作于2022年12月25日前完成。
七、各市州、各有关单位要迅速行动、积极开展上述工作。省科技厅将省创新券申领兑付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年度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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