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25年咸宁市外贸进出口奖励补贴政策发布,那么如果咸宁市各地区的企业有申报文中奖补兴趣的话,可以随时联系申报易小编咨询。
一、咸宁市加大出口奖励
(一)每年年初由市、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上年度海关出口统计数据为依据,对出口企业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咸宁市对非当年新开口有出口业绩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的奖励;对非当年新开口企业,出口额较上年实绩每增加1美元给予0.01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当年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农产品的生产型外贸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005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咸宁市对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骨干企业,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和各类展会展位,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咸宁市对当年新开口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咸宁市拓宽外贸市场
(四)鼓励企业突破性扩大外贸出口,咸宁市对自营出口额较上年增加500万美元(含)以上的非当年新开口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境内外市场,咸宁市对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国际性展会(须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或者推荐的展会),展位费和特装费在国家、省补贴的基础上,剩余部分再给予补贴。其中,参加境内展会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参加境外展会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三、强化金融支撑
(六)强化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企业发展的保障作用,咸宁市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在省级保险费补贴的基础上,再按照保险费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七)鼓励企业积极运用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防范汇率风险,咸宁市对首次在咸宁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远期结售汇(T+3及以上)业务的企业,给予2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所有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涉外企业,按照60元人民币/万美元标准给予奖励。
四、落实保障措施
(八)本措施所需财政奖补资金,按照企业属地原则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各项奖励均可同时享受,若与其他政策规定存在重复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九)本措施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3年10月9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3〕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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