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武汉市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武汉市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适用于我市举办会展的相关奖励和补助。重点扶持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展览和会议等会展活动。
第四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市商务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具体包括:结合我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编报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和年度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审核会展项目资金申请、会展专项资金分配和奖励、补助项目公示;督促项目实施并拨付项目资金,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具体包括:安排年度资金预算,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批复。
第三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会展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一)项目信息登记。各项目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展会举办前 45 天向市商务局进行项目信息登记,未经信息登记的不具备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二)项目评估审核。由市商务局组织组织第三方评估审核机构开展进场评估工作,未进行项目评估审核的,不具备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三)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申报期内,各项目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向市商务局申报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第七条 市商务局对符合补助或者奖励条件的申请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后,通过武汉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按照规定拨付资金;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相应奖励或者补助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商务局应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和检查,同时定期对有关单位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各用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和补助、取消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的会展专项资金等措施。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三)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参展内容与展会名称不符,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的;
(五)展会主办、承办单位企业信用评级较差的;
(六)展会存在安全问题;
(七)展会存在较多知识产权争议的;
(八)企业存在较多投诉且近两年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九)其他不宜资金支持的情形。
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会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申请会展专项资金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相关解释
(一)本措施所称展览需实际展期(不含布撤展时间)3 天以上,会议需举办天数在 2 天以上。
(二)本措施所称专业展是指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资洽谈交流为目的、符合产业经济发展方向的展览会(不包括书画展、摄影展图片展、成就展、文化科普展等)。本措施所称消费展是指规模较大的,以展出消费品和商品销售或交易为目的展销会和交易会。本措施所称会议是指省市政府重点支持、或对我市经济社会等领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会议(不包括政府性工作会议、联欢会和联谊会等)。
(三)本措施所称标准展位为 9 平方米/个,室外展位数按照 0.5 的系数折算,特装展位折算成标准展位计算。本措施所称特装是指面积在 4 个标准展位以上,除正常照明外主办方不提供任何配置,由单一参展商自行设计搭建的展出空间。
(四)本措施所称新创办专业展是指首次在我市举办,且其主办单位在本市注册,营业税、增值税在本市缴纳的专业展。
(五)本措施所称会议场地租赁费不含会议设备租赁、翻译、会场服务等会务费用。
(六)本措施所称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是指《中共武汉市委关于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的 9 大支柱产业、6 大战略性新兴产业、5 大未来产业,即“965”产业集群。
(七)本措施所称引进展览需主、承办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已连续举办 5 届以上;引进会议需主办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已连续举办 5 届以上。
(八)所有展览应当在专业展馆举办;在其他非专业展馆举办的各类展览,均不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专业展馆包括:武汉天河国际会展中心、武汉国际博览中心、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中国光谷科技会展中心、中国(武汉)文化博览中心等。会议间夜数(房间数 X 天数)只计算参会人员入住我市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含同等级品牌酒店)的数量。
(九)在同一展馆、举办时间间隔 90 天以内、举办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项目,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我市重点支持的或者其中规模较大的展览项目予以奖励。
(十)主办单位在同一时间、同一会议场所举办的包括多个平行会议、分论坛在内的系列会议活动,视为一个会议项目予以奖励。
(十一)对展览和会议同期举办的会展项目,按照展览和会议举办奖励标准分别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武汉市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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