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科技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有关内容整理如下,神农架林区的朋友们可以来了解一下该科技项目,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农架林区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神农架林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立项、并由财政拨款补助的项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用于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成果鉴定与推广应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是指在神农架林区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明确职责、依法管理、需求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产学研相联接,实行课题制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林区科技局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决策机构。
第六条 林区科技局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神农架林区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
(二)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销;
(三)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四)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验收。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神农架林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 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良好的信誉度;
(三) 产业化能力强,有高效的运行管理体系,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四) 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五) 建立起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每年年终向林区科技局提交《神农架林区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书》,随时报告与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九条 项目保证单位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 匹配项目任务书规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 协调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 协助林区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四) 监督项目自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 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向林区科技局提出项目的调整、撤销意见;
(六) 当项目完成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 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项目征集、项目评估论证或答辩、项目立项决策、项目承担单位确定、签订任务书。
第十一条 项目征集:采取定向申请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一) 定向申请:林区科技局结合本地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神农架林区科技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
(二)公开征集:林区科技局通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林区科技局提交《项目建议书》以及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和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的评估论证:对于定向申报的项目由林区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并根据咨询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进行修改、调整;对公开征集的项目由林区科技局根据对《项目建议书》的初审结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或答辩。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决策:
(一)定向申请和公开征集的项目经评估论证和答辩后,由林区科技局确定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立项资金的总预算;
(二)林区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资金总预算确定立项的项目,并列入当年的《神农架林区科学技术发展计划》。
第十四条 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一)适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二)不适合招标的项目,采取由林区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承担单位提出申报、林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林区科技局决策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三)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项目,或研究单位已经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已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项目,由林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后,优选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签订任务书:
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神农架林区科技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项目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实行报告制度。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林区科技局提交《神农架林区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书》。
(二)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者受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项目任务书》无法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林区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经林区科技局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林区科技局将提前终止项目的执行:
(一) 没有按照规定报告项目年度进展情况的;
(二) 项目经费下达后,3个月内未开展工作的;
(三) 项目承担者因事逾期未归的;
(四) 半年内研究工作无任何进展的;
(五) 未经林区科技局批准,擅自更换项目或主持人的;
(六) 项目承担者书面声明放弃其项目的;
(七) 其它违反有关科技管理条例行为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国家、省或林区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十九条 项目需要调整或撤销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书面意见报林区科技局。对于调整项目需经林区科技局批准后执行;对于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除提出撤项的书面意见外还应当对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列表一并报林区科技局。
第五章 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林区科技局申请延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林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神农架林区科技项目总结报告书》(以下简称总结报告书)、《神农架林区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表》(以下简称资金决算表)以及详细的验收资料,经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林区科技局。
(二)林区科技局根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由林区科技局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神农架林区科技项目完成确认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三种:
(一) 按《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 任务完成不足90%,提供文件资料不详,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为需要复议。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不到80%;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
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未经批准;
(5)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7)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四条 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分别在接到通知的3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的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仍未通过验收,有关单位和个人3年内不得再承担科技项目。
第六章 成果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非密成果应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若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科技保密应按国家规定执行,属于保密项目的,应从立项时确定密级,并严格管理;科技项目档案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立项、管理和验收等过程中,林区科技局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单位资格、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付科技资金、追回科技资金、取消申报项目资格三年的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不履行管理、保护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咨询专家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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