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相关企业:
为鼓励引导我区工业企业加大投资和技改强度,加快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对工业投资和企业技术改造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号文、江夏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江夏区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启动江夏区2024年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江夏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财务制度健全、投资管理规范、合法经营、纳统纳税的工业企业(含合法租赁企业)或相关单位。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和促进江夏工业经济发展,项目立项、供地、建设程序合法合规。
2、建设期应在三年内,生产性设备投资应达到200万元以上,申报当年项目主体完工。此后每年新增设备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当年可继续申报,也可延缓申报,延缓申报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
3、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同级资金一次。申报技改补助资金的生产性设备不得为区内企业之间转售转赠的设备,且申报补助后3年内不得变卖转售。
4、项目申报单位当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被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发生亡人事故的、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或综合治理发生问题被惩处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被政府职能部门执行一般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列入不支持对象)。
三、纸质申报材料
1、项目补助资金申请书;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4、项目供地、建设规划及环评等有关文件复印件(符合区域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可应用于单个投资项目;500万以下申报项目有实际投资租赁厂房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证明申报当年企业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可予以支持);
5、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附设备安装照片);
6、生产性设备购置票据复印件;
7、项目所在街道(开发区)办事处提供统计入库证明;
8、项目实施真实性承诺书。
四、补助标准
1、项目申报单位生产性设备投资200万元—500万元(不含)的,按照设备投资的6%进行补助。
2、项目申报单位生产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的8%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已获得市级同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区级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政策不再重复支持,企业所获得的各项奖励类专项资金不在查重范围内。
五、有关要求
1、网上申报。通知在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网及“亲清江夏”平台公开。请相关企业对照申报条件,在“亲清江夏”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同步通过平台上报申报材料(原件)电子版(PDF)。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宣传和组织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申报。
2、申报项目的投资起止时间:三年内未申报的企业,从今年申报提交项目资料截止时间向前追溯三年的实际投资纳入审计范围;三年内申报过的企业,自上次提交申报资料截止时间后的实际投资纳入审计范围。
3、网上申报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27日,纸质资料2份(胶装)于8月27日前报送区经科局工业经济发展科(区政府办公大楼D区260办公室)。
附件:
1、《江夏区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pdf
2、《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推荐(审核)表》.pdf
3、《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项目基本信息表》.pdf
5、《真实性承诺书》.pdf
4、《项目申报汇总表》.pdf
江夏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夏区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决策部署,纵深推进省委、省政府区域发展布局和突破发展县域经济,努力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大武汉,深入实施我区“五区战略”,坚持“产业兴区”,把技改作为提升制造业产业能级,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号)和《中共江夏区委 江夏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夏区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鼓励区内工业企业进行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能耗和“三废”治理等目的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区科经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审核,会同区财政局拟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江夏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财务制度健全、投资管理规范、合法经营、纳统纳税的工业企业(含合法租赁企业)或相关单位。
第六条 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和促进江夏工业经济发展,项目立项、供地、建设程序合法合规。
第七条 建设期应在三年内,生产性设备投资应达到200万元以上,申报当年项目主体完工。此后每年新增设备投资达到200 万元以上的,当年可继续申报,也可延缓申报,延缓申报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 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同级资金一次。申报技改补助资金的生产性设备不得为区内企业之间转售转赠的设备,且申报补助后3年内不得变卖转售。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当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被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发生亡人事故的、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或综合治理发生问题被惩处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被政府职能部门执行一般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列入不支持对象)。
第三章 申报原则及要件
第十条 按照“程序优化、公开透明、有效监督、取信于企”的原则,区科经局按规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专项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补助资金申请书;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4、项目供地、建设规划及环评(符合区域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可应用于单个投资项目)等有关文件复印件;
5、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附设备安装照片);
6、生产性设备购置票据复印件;
7、项目所在街道(开发区)办事处提供统计入库证明;
8、项目实施真实性承诺书。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生产性设备投资200万元—500万元(不含)的,按照设备投资的6%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生产性设备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的8%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实施多个技改项目归并后集中申报。已获得市级同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或融资支持的项目,区级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不再重复支持(江夏区突破性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除外),企业所获得的各项奖励类专项资金不在查重范围内。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资料,所在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初审推荐;
第十六条 区科经局受理、审阅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区科经局会同区财政局、项目所在街道(产业园)开展项目现场形式审查;
第十八条 区科经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资料进行独立审核;
第十九条 区科经局对通过审核的项目拟定资金安排计划,报局党组核定,并进行网上公示(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区科经局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及补助资金计划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签批;
第二十一条 区科经局、财政局依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并按申报程序完成申报全流程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作财务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进行查处,同时取消该企业其它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科经、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专项补助资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经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号)和《中共江夏区委 江夏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修订,前款办法即行废止,自发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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